按照《证券法》的规定,满足下列( ),属于公开发行证券。
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
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达到200人,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计算在内
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,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,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
采用广告、电话、传真、信函、推介会、说明会、网络、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公开进行股权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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