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列不属于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的是( )。
和解是整顿的前提,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
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,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
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,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
和解与整顿充分尊重了市场意愿,又因为政府的介入而提高了企业执行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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