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、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,给予的处罚有( )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
逾期未改正的,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
处拘留十五日
吊销营业执照
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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