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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年、2014年)9 月 1 日,甲公司赊销给乙公司一批商品,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,售价为 10 000 元,增值税额为 1 300 元,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:3/10、2/20、N/30,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因素。同年 9 月 16 日,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,则甲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是( )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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